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特偵組根本沒有放手

(08-16-2012段正明)

宇昌案以他案簽結了,代表著國民黨的整肅行動隨時可以重起爐灶。
首先是行政簽結並不表示以後就高枕無憂了,令人記憶猶新的是,蘇貞昌任職立委期間的中藥商獻金弊案,就是在2010年台北市長選舉前又被拿出來操弄,當時統媒及其同路人還特別配合打壓蘇貞昌,而這件案子早在2007年就已經行政簽結了
我國法制的弊病是行政簽結的功能只是對上級檢察官交代而已,而不是作成一個行政處分公示或是如同不起訴處分一般具有阻止無理由續行偵查的效力,因為不曉得檢察體系會不會又受上級指示而繼續辦這個案子,所以綠營現在高興恐怕太早了些。
再者,同時期由綠營提告的吳敦義、劉憶如、謝國樑、林益世、賴素如、洪秀柱、周玉蔻等人的違反選罷法或偽造文書的告訴或告發,居然全部也作成行政簽結,這就可以看出特偵組根本沒有放手,他們正在等待下一波上級的指示。

因為不起訴這些「意圖以他人涉弊影響別人選情」的行政簽結與「真有貪污舞弊」的行政簽結本來就是矛盾的事實,怎麼可能在檢方的偵查中同時並存?所以讓這些人脫罪,讓綠營連「再議」的機會都沒有,才是檢方真的意圖。
最後更令人憂心的是,因為司法失靈與無能產生的今年最高法院第二次刑庭會議的決議,讓法院免除了調查證據義務的放射效果,也造成不利的影響。亦即國民黨控制的檢察官可以故意不舉證、放棄調查義務,就算今天特偵組檢方起訴了吳敦義等人,只要檢方放水,那麼吳敦義等人照樣可以得到無罪判決,因為法院沒有調查對這些被告不利證據的義務。
所以綠營不要高興得太早,以為得到了公平正義,最有力的證據是最近林益世涉貪案,特偵組已經在放水了,這些都是對綠營的警訊,也是台灣司法體系俄羅斯化的有利證據,綠營難道不該更強硬嗎?


版主:特偵組「查無不法」指的是「暫時到此為止」,不等同還其清白。若有新的「証據」或上級新的指示,蔡英文仍會再度被調查被告發。宇昌投資本就是2008年的「舊案」,如果有弊,執政黨與特偵組何以擺著四年不作為,臨到選舉時再來大動作積極查弊?2016蔡英文再出來選,執政黨的特偵組仍很可能會世說新語公務員旋轉門條款,舊案翻新,再一次發動司法調查權大動作積極查弊,或推陳出新「司法無罪、道德有罪」選舉期間將又是護航立委、行政不中立、媒體名嘴等全面性指控圍剿,再由執政黨總統候選人親自站上第一線在電視辯論會上發動「一槍斃命」的攻擊。
既然特偵組已經確認小英宇昌案「查無不法」,那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誣指蔡英文宇昌案「自己核給自己14億元」,明顯造謠、違反選罷法,為什麼北檢卻可以連庭都不開,直接簽結?時任經建會主委的劉憶如,在文書上貼上假造的日期,指控小英副院長任內涉入宇昌籌設,公然行使變造文書,也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為什麼同樣也可以簽結、不用負法律責任?

話說回來,到底什麼是他案簽結」?這檢察署「行政內規」上的分案案號分類刑事訴訟法並未授權。法律上對案號也沒有明文規定,「分案檢察官」沿襲戒嚴時代檢方辦案的慣例,在收案後,逕自行政規則,分案判定案情的事實與行為人明確度。從認定有犯罪嫌疑起,在尚未啟動「刑事偵查權」前,檢察官即可開始對「關係人」調查有無具體事證,包括蒐集資訊、調閱文件及過濾情資。
此傳訊「犯罪嫌疑人」的通知書,並非「傳票」或「拘票」,法律定性不明,受傳喚者的身分究為證人或被告,由檢察機關自由心証,隨時可以突襲偵查、對被告行使防禦權相當不利,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沒保障,從而也規避了刑事訴訟法》上被告的所有權利,架空偵查法定原則,事後不起訴處分也欠缺監督途徑,一旦案經行政簽結,並無刑事訴訟法260條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日後仍得隨時再行偵辦,對被告行使防禦權相當不利,刑事訴訟法》保障的再議(第256258條)及交付審判(第258之一~之四)之救濟皆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