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 星期一

臺灣海巡艦保護五星旗漁船

(07-16-2012姜皇池)

此次臺灣籍全家福號在釣魚台周邊海域,竟然高舉中國國旗,至目前為止,其後續處理,仍有部分問題,政府似有義務向國人解釋。
首先、《船舶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同法第94條進一步規定,違反第七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全家福號在日艦出現時,「高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此種「高舉」五星旗行為實已構成上述法條所稱之「懸掛」。蓋法律解釋上,所謂「懸掛旗幟」源自外文之to fly the flag,其行為樣態並不限於將旗幟高掛旗杆,其他如在船舶左右舷劃上國旗,或在船舶駕駛艙劃上國旗等等,均為「懸掛」之樣態;此為1958年《公海公約》第六條、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一條、1986年《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第四條等等國際公約「懸掛」一詞之意義,而國際社會亦採如此實踐。

換言之,全家福號已然違反《船舶法》有關「禁止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條文,應課以「行政罰緩」,但政府彷彿不聞不問,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臺灣漁船,默不作聲?難道我國法律遇到懸掛五星旗的臺籍漁船,即自動轉彎或當然失效?
第二、政府任何作為應「依法行政」,而根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我國漁民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遭日方干擾作業,政府將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是以歷年海巡勤務,務求維持全天候均有艦艇於暫訂執法線內執行巡邏任務,且為縮短任務反應時間,執勤艦艇並採現地交接方式更換,以保障我國漁民作業權益,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但具體勤務上絕不會派遣多艘艦艇同時扈從特定漁船,亦步亦趨,緊隨保護,此蓋前往東北海域或釣魚台附近海域作業漁船眾多,若任何漁船均派公務艦艇隨船保護,國家既亦無如此龐大資源,更是浪擲執法資源。
然本案中,全家福號一出港,既不知將往何處作業,亦尚未受任何干擾,即有五艘海巡艦艇一路相隨保護?如此「五星級」超高規格保護懸掛五星旗的臺灣漁船,完全不符政府標準作業程序與多年慣例,政府應說明:究係何一機關或人員下此「奇呼怪哉」決定?理由何在?否則往後任何前往東北漁場作業漁船,是否均可援例辦理,要求派艦跟隨保護?
臺灣漁船高懸中國國旗,完全無視政府法令,若不加處理,將置國家威信於何地?而政府從漁船出港,即派遣五艘執法船舶隨侍在側,同樣令人不解!若不調查清楚,實無以對國人交代。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現任臺大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