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義仁被訴在國安會秘書長任內,涉及在「安亞專案」50萬美元機密外交經費中涉嫌詐領案,經法庭二審再度判決無罪。
過去扁政府任內曾企圖遊說日本政府把「安保條約」的「周邊有事」法規加入台灣,為台灣建構龐大的國際安全保護網。這種機密外交沒有經費根本不可能做事,被偏藍的情治與司法人員掌握,又會洩漏日本與綠營的機密。台灣人民那一天才能領悟?
但是殘酷的事實是,國民黨的司法已經把邱義仁打成一個內門山區沒有木床、彈簧床,只有摺疊床的農夫。摧毀台灣一位人才,可見國民黨的「高明」!
公訴權頻遭濫用 (06-22-2012吳景欽)
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遭特偵組以詐領外交經費起訴,經一審與二審皆判決無罪後,由於速審法對第三審上訴嚴格限制之故,若無意外,此案雖將因此終結,卻也凸顯出現行制度對濫訴難以抑制的困境。
為了解決公訴權遭濫用之弊,在2002年即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創設了起訴審查制度,即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若不足以有成立犯罪時,應以裁定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且駁回裁定一旦確定,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惟即便有了此制度,但因只是形式審查,且法院即便認為證據有所不足,仍須令檢察官為補足,而非立即駁回,能產生的制衡效果,極為有限。
此外,為了防止檢方濫行上訴,在2011年所生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即規定,只要第一、二審皆判無罪,只有在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或違判例下,才可上訴第三審。惟法院之所以判決無罪,要非檢方濫訴,即是其未盡舉證之責,既然如此,為何仍須經兩個審級,才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