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法務部資料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使用面積約0.56 坪,顯不符合人道最低標準,而有違反公約第10條。我國牢房空間配置,悖離聯合國、法務部核定標準及人性對待。更有立委指出,法務部秀出總統牢房照片,美國友人形容是50年前的美國監獄。陳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在長期監禁下,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無遭剝奪、甚至踐踏?!臺灣號稱「人權立國」,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且曾為法務部長,理應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規定,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卻漠視卸任總統(或政敵)人性尊嚴遭此踐踏,臺灣國際形象斲傷,莫此為甚?!
二、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生命權為固有權,我國憲法明定生存權保障,健康權為生存權之延伸,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憲法第 15、22、15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8、9、12項參照)。
醫療人權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有尊嚴的要求醫療照護及保健。美國為例,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若醫療保健不當,違反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聯邦最高法院曾認「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 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
報載法務部之前忽略總統醫療需求及舍房居住時間過長,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生命無價,任何受刑人之醫療照護皆應正視,滿足受刑人醫療需求為國家之責任。若陳總統照護及醫療保健呈闕漏,應審慎評估《監獄行刑法第58條》適用面。
三、天賦生命、不容國權侵害:國權侵害人權,是恐怖時代的產物。任何人皆無權因意識型態、理念不合、憎惡或偏聽少數人言論而剝奪他人之生命健康權。兩人1.38坪牢房致健康亮紅燈,若有不測,由誰承擔?一個任令卸任總統倒臥監獄的國家,正凸顯我國獄政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端。
該保外就醫或特赦?敬謹以尊憲、尊重生命方式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