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球員兼裁判的肅貪危機

(07-04-2012吳景欽)
林益世遭台北地院羈押禁見,對於一向以清廉自居的馬英九總統是一大重擊。更諷刺的是,明明馬政府成立了諸多肅貪機制,在此次事件裡,不僅未能發揮主動察覺不法的功能,更得不到人民的信任與信賴。
引發此次事件的主角陳啟祥,為何選擇先向媒體爆料,而非向職司高層公務員貪瀆調查的特偵組為告發?究其原因,當然來自於對特偵組執法公正性的質疑。從這幾年觀察,特偵組最關注者,非阿扁與前朝官員莫屬,但至現今,對阿扁起訴的諸多案件裡,真正判決有罪確定者,竟只有龍潭購地案及此案所衍生的洗錢罪,且此案在事後,還傳出證人指摘檢察官教唆偽證的情事,而特偵組也毫不避嫌的,以查無實證為簽結,致使此案留有相當嚴重的瑕疵

又如對邱義仁涉及的侵吞外交經費案,特偵組當初亦是沸沸揚揚的偵辦,但在經兩個審級判決無罪後,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即只要第一、二審皆判無罪,則只有在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或違判例,才可上訴第三審下,本案終將以無罪判決為終。如此,要非是檢方濫訴,即是其未盡舉證之責。
防貪機制失去功能
不管何者,必然對檢察權造成損害。對照特偵組對執政者涉及的案件,幾乎皆以簽結為收場,即便無包庇之心,難免讓人對檢察權中立產生懷疑。更讓人感覺,選擇先對媒體爆料,似乎才是自保之道。
而另一個更大的不信任,來自於對防貪機制的失去功能,不管是林益世事件,還是近來的中油、台電弊案,都是由民眾或媒體舉發,則現行防貪機制到底發揮了什麼作用?原本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在各行政機關與國營事業,皆配置有政風機構,期貪瀆不法能事前察覺,並能取得反貪先機。
只是由於政風人員寄人籬下,再加以其非司法警察,而僅得為行政調查,所能產生的防貪效果自屬有限。更慘的是,現行認定國營事業乃以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為標準,因此,若某些國營事業已經民營化,官股未超過此門檻,如中鋼,即會被認為是民營企業,依法即不會設有政風機構,則連最基本的防貪機制都不存在,致易成為貪瀆的溫床。
而在廉政署成立後,所有政風機構皆劃歸其管轄,理應急速檢討與強化防貪機制,但至現今,關乎政風人員與廉政官的職權行使法仍 未見蹤影,則在職權不明,致缺乏反貪利器下,如何能有效為防貪與肅貪工作,實屬一大疑問。尤其是廉政署被劃歸於法務部之下,關於廉政業務還須向行政院所屬的中央廉政委員會為報告,如何能期待其獨立行使職權?尤其在此次事件裡,涉案者為行政院祕書長並為中央廉政委員之一,而成為廉政署的上級監督者,不僅顯得諷刺,更讓人感到錯愕。
貪污,往往屬於一種結構性犯罪,而非一人所能成事,因此,若藉由林益世事件,將貪瀆結構徹底清除,正是執政者與執法者洗刷肅貪不彰污名好機會。若不痛下決心掃蕩,只會使人民感到氣憤失望。